为了做好档案、资料的查找利用工作,特制定如下制度:
一、档案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,积极热情地为用户提供方便,认真负责,借还案卷时,应当面清点。
二、凡来本馆查档案者,必须自觉遵守本项制度,服从同意安排,有秩序地查阅档案、资料。
三、查阅开放档案、凭个人有效证件;查阅未开放档案,外地者必须持有县(团)级以上党委、政府的介绍信,本市内持本单位介绍信,介绍信上应注明查档人身份和查档范围、目的。
四、利用者需要摘录、复制本馆控制使用的档案时,如党委(党组)会议记录等,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人签字,并经局领导同意后,方可查阅。摘录的档案内容,要按其查阅的目的和范围进行,不得随意扩大查阅、摘抄范围、所抄录的档案资料,经接待人员查核无误后,加盖摘抄档案资料专用章,方可有效。
五、港、澳、台同胞和侨胞利用开放的档案,应由有关机关介绍;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利用我国开放的档案,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,经省以上档案事业管理部门的同意。
六、查阅档案、资料时必须加以爱护、妥善保管、不得遗失、禁止拆卷、撕页、涂改、圈点、划通、折叠、严禁增删内容和私自复制。
七、查阅档案、资料一律在阅档室、要保持阅档室清洁卫生、不得随地吐痰、扔纸屑、丢果皮,阅档室内禁止吸烟、喝茶。
八、本馆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方式为社会服务,利用档案收费标准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